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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院发〔2015〕82号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经营性房屋
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5年6月23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经营性房屋出租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经营性房屋管理,规范经营性房屋出租行为,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资产的利用率,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规〔2009〕5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房屋,是指学校所辖范围内,产权属于学校,经学校批准由资产经营公司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 经营性房屋的出租,需优先保证完成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任务,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校园治安秩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负责学校经营性房屋出租重大事项的决策。校国资委下设经营性房屋出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学校资产经营的校领导,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工会、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组成。资产经营公司为经营性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房屋出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经营性房屋出租的规章制度。
(二)审批经营性房屋出租有关事宜。
(三)负责经营性房屋出租的监督。
(四)向校国资委汇报经营性房屋出租重大事宜。
第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职责
(一)制订经营性房屋出租的规章制度。
(二)提出经营性房屋出租方案及申请。
(三)组织经营性房屋出租工作。
(四)签订经营性房屋出租合同,负责合同管理,监督合同执行。
(五)督促租户及时缴纳租金,并定期与财务处对账。
第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
财务处依据经营房租赁合同收取房屋租赁费用。经营房所用的水、电、暖等费用由后勤管理处核定及收取。经营房的装修改造方案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基建管理处、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进行审核,经营房的消防、安全和卫生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因租户合同到期后拒不退房等原因而产生的法律纠纷由校法治办负责进行处理。
第三章出租管理
第九条 出租方式
经营性房屋出租采用公开招租和续租等方式。公开招租是指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的意向承租人,并由同等条件下出价高者竞得的方式。公开招租的主要形式有公开招标、竞价及谈判等。续租是指原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同原承租人经谈判达成协议,续签租赁合同的方式。
第十条 经营性房屋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采取续租方式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租户在租赁期内履行合同情况良好。
(二)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
(三)年租金涨幅原则上不低于10%,同一地段条件相近的房屋出租价格应该相近。
银行、邮局、通信等服务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校企共建配套网点,续租条件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公开招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续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意向承租人条件
意向承租人可为独立法人或独立的自然人,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承租人若为独立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下。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招租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程序
(一)公布招租信息。一般规模项目招租信息在学校网站公布,较大规模项目招租信息可通过社会媒体公布。公开招租信息时间为7-15天。
(二)报名
1.独立法人在报名时提供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2.独立的自然人在报名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3.提交其他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公开招租过程执行学校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四)公开招租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五)按学校相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续租程序
(一)原承租人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须于合同期满两个月前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资产经营公司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续租谈判。
(三)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谈判小组与原承租人进行谈判,谈判小组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员或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四)续租谈判未成功的,应转为公开招租。续租谈判未成功,租户拒不退房的,先由资产经营公司会同保卫处等部门进行处理;如租户仍不退房的,移交法治办进行处理。
(五)续租谈判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学校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前,承租方须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总租金的10%。逾期不缴纳的,可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学校有权重新确定承租方。租赁期满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学校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承租人。
第十六条 出租的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暖、气、物业、通讯及日常维护修缮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七条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一)逾期30日未缴纳租金的。
(二)进行转租、转让、分包的。
(三)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增加经营项目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的。
(五)使用房屋进行进行非法活动,存放危险用品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汽院资〔2014〕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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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