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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院发〔2015〕81号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9月18日 14:54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文件

 

 

 

 

 

 

 

 

 

 

 

 

 


汽院发〔201581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5623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5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明晰产权关系,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和资产统计报告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

()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按照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程序,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

()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校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国资办),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和日常管理工作。校国资委副主任兼任校国资办主任,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校国资办副主任。

第十条 校国资办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制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统筹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采购、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报批。

()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完成学校和校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由校国资委统一领导,校国资办统筹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分级负责。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分工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管理。

()科技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以及与科技成果有关的著作权的管理。

()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及学校资产总帐的财务归口管理。

()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和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同时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帐的归口管理。

()基建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及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住宅用房的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构筑物及公共用房的归口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室固定课桌椅、植物、生活服务设施和动力管网等的归口管理。

()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归口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归口管理。

()审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管理、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提交本单位拟报增、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的资产申请文件。

()参与本单位的资产采购、验收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维护保养。

()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以及各二级单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置换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其他需要配置相关国有资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首先保证自身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学校进行内部调剂。

第二十条 各归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通过国有资产使用权评估及绩效考核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学校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学校财务工作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用于经营性的各类国有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合理征收费用。

第三十条 对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除收取相应费用外,还需以其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分别收取占用费:

()占用固定资产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折旧年限收取折旧费。

()占用学校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参照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占用费。

()占用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收取占用费。以无形资产作价对外投资的,以其所占股份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一条 对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作经营性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学校收取租金。

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租、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学校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资产。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合并、分立、清算。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由学校申报,由财政厅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资产信息包括资产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产权登记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56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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