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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采购业务年末收尾工作的通知 (汽院财采通〔2025〕1号)

2025年11月10日 14:18

关于做好2025年采购业务年末收尾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学校采购预算管理要求,确保年底各级各类采购活动平稳规范收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采购立项

国资处、财务处将自2025年11月20日起对采购管理系统立项申购权限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系统权限重新开启时间视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事项,可继续正常申请办理采购业务:

(一)与学校高质量发展、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新校区建设、校园安全稳定、民生保障等重点工作相关的采购项目。

(二)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科研活动急需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三)为应对处置突发应急事件所产生的采购项目。

(四)经预算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同意,具有明确的下一年度预算支出途径的项目。

二、关于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对于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完成相关立项审批的采购活动,项目承办单位应当统筹考虑项目组织采购过程及后续履约、交付、验收所需时间周期,合理安排项目采购执行计划,确保项目能够在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全部交付、验收、报销手续,严禁“化整为零”、“未批先采”等违规采购行为。对于预算资金不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且年终财务关账前无法完成交付验收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得实施采购。

(二)对于已进入实施程序的采购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采购程序要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供应商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项目采购质效落到实处。

(三)对于已履约完毕的采购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验收职责,及时对照合同条款组织项目验收,严禁为抢付资金实施虚假验收,切实防范因虚假验收而产生的项目资金安全风险及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四)对于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采购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报销手续,防止因拖欠应付款项而产生的政策风险及法律纠纷。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落实。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办) 财务处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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