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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10日 11:05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202112月制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和公共安全,危害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危险废弃物,主要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危险化学品三废(废气、废液、废固或废渣)。

第三条 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危废的产生,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

第四条 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根据谁产废、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置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实验室)具体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及无害化处理等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学校开展回收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七条 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或其他一般废物混放;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下水管道;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预处理及存放。

(一)化学废液: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应由实验操作人员经预处理后存放在防腐蚀、抗氧化的专用容器(专用塑料废液桶)盛装,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露;不能用塑料桶盛装的可以装在玻璃瓶瓶装废弃物)内,安置在牢固的纸箱内,封装要稳固,防止运输时发生破碎及渗漏等意外情况;禁止将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化学固废:化学固体废弃物(废渣)应经预处理后,存放在相应的试剂瓶或专用塑料袋内,再使用储物箱或结实加固的纸箱内统一存放,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存放在结实的纸箱内,并在纸箱外标明“试剂空瓶”。

(三)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应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混在一个容器中,或将剧毒物质倒入其他装有废液的桶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严格收集、存放、妥善保管。

(四)一般过期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妥善保存,需要处置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或危险废弃化学品,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试剂瓶纸箱内待处置,箱外标明类别和净重。

(五)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六)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暂存之前须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暂存,并按要求做好标识和记录。

第九条 收集容器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80%;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类别、品名(或主要成分)、废弃物特性(可燃性、腐蚀性、毒性)、净重、产生废弃物的学院、实验室房间、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存区,应实施定置管理,张贴危险警示牌、告示;保障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热源,避免日晒,并保持良好的通风,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不得存放于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或楼道内,确保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存安全。

第四章 废弃物的处理(处置)

第十一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总原则是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即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十二条 为降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毒害性,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验室可根据产生的实验室废弃物的成分、属性特点、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等进行判断,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自行无害化处理。

(一)有害有毒气体:化学实验室应配有符合要求的通风排气设施,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二)有机溶剂(回收再利用):在对实验方法和实验结果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三)无害无危险的水溶性化学废弃物(稀释法):对环境无害、无危险性、不产生气味的水溶性化学废弃物,加水溶解后随适量自来水稀释后排放。

(四)可降解的有机废液(稀释法):可在自然环境中降解的有机废液,如甲醇、乙醇、乙酸、醋酸等,确定废液成分后,加足量水稀释后排放。

(五)对其它无机废液应作预处理,使有害物质沉淀,废液符合排放要求后排放。

(六)普通酸、碱废液(中和法):实验中产生的废酸、废碱废液,应分别存放于专用桶中,累计一定量后,须经中和处理并随适量自来水稀释后,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测定ph值为6-8时)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

(七)对环境无害、无危险性的非水溶性固体废弃物可作为一般垃圾处理。

(八)未无害化处理的废酸、废碱溶液,实验中产生的其它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暂存;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分类收集暂存,统一集中处置。

(九)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可先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预处理,再统一集中处置。

第十三条 对于无法自行无害化处理的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成分、属性进行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学校将定期联系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公司进行统一回收、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 在集中回收处理之前,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应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废弃物处置转移联单,建立危险废弃物台帐。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对有毒、有害废液、固废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无害化处理或减毒预处理。

第十七条 全校师生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禁随意弃置实验室废弃物。各单位和实验室应加大对实验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宣传。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本办法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弃物引起严重后果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或废弃物处置规范;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预处理、暂存、无害化处理、集中回收处置等程序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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