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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2021年12月10日 10:57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2021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使实验室安全防范和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汽院发〔2019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主要以常规(日常)自查和定期检查为主,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为辅的检查方式开展,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一)常规(日常)自查。实验室根据自身提点,确定实验室安全自查频次并组织实施,且满足以下要求:一级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次使用前后需要进行安全自查,三级和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天进行日常安全自查;所有实验室坚持月查和节假日前的安全大检查。

(二)定期检查。一级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学院定期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每两月不少于1次;三级和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学院每两月不少于1次,学校每学期不少于1次。

(三)专项检查。由上级部门或学校开展的实验室专项检查。

(四)不定期抽查。学校或各学院对实验室重要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重点消防部位等安全重点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以学校、学院、实验室制定的有关制度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为基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危险源辨识、实验场所、安全设施、水电安全、化学安全、用气安全、机电安全、设备安全、个人防护、实验废弃物处置等相关方面。

第四条 实验室应做好日常检查、节假日前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各项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列出安全隐患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并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分级,提出具体有效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实施整改、销账闭环管理,及时排除隐患;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或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安全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同时报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检查中若发现重大或直接威胁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实验,在隐患排除前不得擅自恢复。

第五条 对于严重安全隐患,学校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方式反馈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或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的,或整改不及时、不力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通报。

第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点或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汽院发[2019]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