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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22年12月23日 10:35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22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气瓶适用于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

第三条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气体钢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气、一氧化碳、硫化氢、乙炔、丙炔、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等)、助燃气体(包括氧气、压缩空气、氯气等)、不燃气体(包括氮气、二氧化碳、氩气、氦气、氖气等)和有毒气体(包括氯气、硫化氢、氨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及对气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气瓶安全管理。

第六条 相关教学科研单位是高压气瓶的安全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高压气瓶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气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审验气瓶供货、租赁或充装单位的资质及采购到货验收;落实本部门气瓶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台账记录;落实安全措施,制定气瓶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与应急演练;及时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七条 相关教学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气瓶的采购(租赁)审核管理,实行按需采购,统筹管理,杜绝过量采购和存储。采购易燃气体、有毒气体等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危险气体的气瓶,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方式执行。

第八条  相关教学单位应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不得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九条  气瓶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不得接收无资质公司和人员运送的气瓶。进校时应遵守学校规定,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第十条 气瓶由供应商送货上门,使用单位需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建立气瓶采购台帐。对于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没有气体合格证,未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气瓶使用部件有缺损、气瓶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置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气瓶颜色缺失或错误、气瓶缺乏定期安全检验标识或已超过检定周期、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等,使用单位应拒绝接收。

第四章 搬运与存放

第十一条 搬运钢瓶通常应使用钢瓶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严禁拖拉、滚动或滑动。在搬动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

第十二条 气体钢瓶须严格按照其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远离热源,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确难达到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瓶。气瓶放置应整齐规范,配带好瓶帽,用钢瓶架、气瓶柜或套环固定立放,严禁卧放,并做好挂牌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不过量存放气瓶,应在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控制最小需求量(存放量),其中: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有毒、易燃或助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不同气瓶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严禁将可燃性气瓶和助燃性气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严禁将助燃气瓶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

第十四条 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气体钢瓶尽量置于室外,室内存放时应配有通风设施,安装相应的气体监控报警装置及安防设施。惰性气瓶超过一定数量的,需加装氧浓度报警器。

第十五条 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

第十六条 气体管路连接应规范、有标识,不得将气体管线直接放置在地上。供气管路需选用合适的管材,且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第五章  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高压气瓶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必须做到专瓶专用,须有明显标志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第十八条 气瓶使用人员须经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培训,使用气瓶前应充分了解所用气体的危险性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气瓶使用前,实验人员应先检查气瓶的安全状况,并确认其盛装的气体后方可使用;使用完毕须及时关闭气瓶总阀,并再次确认其安全状况。气瓶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

第二十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其中,永久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其中氢气应保留2.0MPa余压;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二十一条 操作易燃易爆性气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二十二条 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应分类专用,安装时旋紧螺扣,防止泄漏;使用完毕后应关闭减压器总阀;特殊气体的钢瓶应使用特殊专用的减压器,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二十三条 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措施

(一)乙炔: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气混合气,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气混合气最易发生爆炸。

1.乙炔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2.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关乙炔瓶瓶阀。

3.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二)氢气:氢气无色、无味、无毒、可燃、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他气体混合,并且随温度压力升高,爆炸极限范围还要变宽,且不易被发现。

1.氢气瓶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通风的小屋内,以确保安全。

2.氢气瓶不得与强酸、强碱及氧化剂等化学品一起存放。氢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氟气瓶等应隔离存放。

(三)氧气:氧气是强烈的助燃气体,高温下,纯氧十分活跃;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应引起发热自燃,进而发生强烈爆炸。

1.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他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

2.严禁氧气瓶与氢气瓶、氧气瓶与乙炔瓶等混放一处使用。

(四)液氨:无色气体,有刺激性恶臭味。标准大气压下-33.3℃沸腾,对皮肤和眼睛有强烈腐蚀作用,产生严重疼痛性灼伤。液氨蒸气强烈刺激粘膜和眼睛,对呼吸道有窒息作用。

1.气瓶不得与卤素、酸类、强氧化剂等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2.实瓶区宜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

第六章 检验、回收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 气瓶供应商负责其提供的气瓶的定期检定、检漏等工作,并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回收。

第二十五条 对于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单向阀、止回阀等气瓶附件,由使用单位负责定期检定、检漏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内不得留存过量气瓶,对于常年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气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置;对于暂时不使用的气瓶,可以委托气瓶供应商代为保管、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七章 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具体情况,根据不同气瓶的特性,针对可能发生的着火、气体泄漏等意外事故,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不同事故状态下应急处置的方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时,使用单位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与个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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