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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汽院发[2019]116号)

2019年12月09日 16:15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汽院发〔2019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易制毒制爆材料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

实验室消防安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审议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领导推动学校实验室重点隐患整改工作。

5.统筹、协调、指导、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与建设所需人员及经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职责主要为: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3.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4.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与验收。

6.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保卫处负责对接公安等部门,监督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指导和检查。

2.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教学(科研、创新)运行过程安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督促学院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列入教学过程(计划);负责教学(科研、创新)项目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核

3.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房屋建筑安全、水电安全,实验室改造修缮项目安全,做好实验室改造修缮、水电维修维护等工作。

4.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考试、安全条件建设及应急处理等工作,并安排相应的经费预算。

第八条 二级学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管理体系,明确本学院安全管理工作主管负责和实验室直接责任人。

3.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细化并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应急处理方案。

4.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实验项目开展安全评估。

5.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6.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第九条 各实验室、学科(科研)团队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2.制定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应急预案、值班制度、自查制度等)并落实。

3.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实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本实验室危险物品台帐,加强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

5.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做好检查记录,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6.及时做好应急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安全信息数据的统计与上报。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需通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2.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安放在仪器旁),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前必须经过培训,避免因误操作导致仪器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要充分考虑室内的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置,不得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实验室的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用电规定,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应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报)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加强高速、飞溅、高温等机械加工设备的技术安全保障,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流程包括:计划审批与购置、储存与保管、领用与使用、回收与销毁、应急事项报告。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危险化学品必须精确计算用量,禁止带出实验室。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用于实验室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 高压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对于易燃、易爆、高温加热、高压等有潜在危险的实验材料和设备要加强管理。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并张贴警示标识。化学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助燃的高压气瓶和实验材料严禁混合存放。高压气瓶应按期进行检验和日常维护,发现有不正常现象要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各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危险气体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应急药箱、通风排气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警示标示、安全柜、废液收集容器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师生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八条 上述未列入的实验室安全内容,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二十条 强化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负责安全教育体系建设,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研究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包括实验室人员准入、实验项目准入和实验室建设项目准入。

对于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实验。

实验室在开展新增实验项目前,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与审核,明确安全隐患与应对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及环保规范。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立校院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对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落实、反馈销号的“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进行自查及整改,并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及所在二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所在二级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危害程度和影响大小等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予以讨论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在事故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整改未到位之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七章  则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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