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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院发〔2015〕83号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5年6月23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验收工作,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验收是指对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验收。房屋建筑物验收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汽院基[2014]20号)执行。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成立由供货商、采购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员、技术专家和资产管理处专家等组成的验收小组,并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二)单价及批量价格均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家具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成立由本单位三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单价在10万元以下但批量价格达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成立由供货商、采购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员、技术专家和资产管理处专家等组成的验收小组。并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
(三)其它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第四条 验收工作流程
(一)外观检查。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检查物品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物品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二)数量检查。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以供货合同、补充协议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品名、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出厂编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登记核对。
2.检查相应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收和实收数量。
(三)安装调试验收。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安装完毕后,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
2.试机过程中要对照仪器说明书、招投标文件,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资产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3.试机时要认真作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资产管理处与供货厂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
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后方可签署有关文件。
(四)验收小组出具验收结论。
(五)对未按本规定进行验收和按本规定验收界定为不合格的固定资产购置,资产管理处不得进行实物明细账登记,学校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应的款项。
(六)验收合格后,验收结论一般在组织验收后七天提交资产管理处,需短期试用的设备应在验收后一个半月内提交。资产管理处出具资产入库验收单,无资产入库验收单财务处不得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五条 资料建档
仪器设备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
第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汽院院发〔201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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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