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院院发〔2011〕49号
第一条为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完成,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维修范围,是指供给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使用,并在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入帐,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包括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和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维修,应当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使用和保管人员的作用,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原则上小修不出院系,中修不出校。
第四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主要承担组织仪器设备的检修、调整、保养等工作。凡我校有设备维修专长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查认可后均可作为校内维修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承担一定的维修任务。资产管理处亦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有关专家或单位参与我校设备维修,逐步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的维修网络。
第五条原则上资产管理处只对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上的仪器设备进行维修。未入账设备的修理,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技术力量维修,维修费用由各单位自行列支。
第六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经常性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以确保设备经常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和良好的清洁度。
第七条凡需外修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联系外修事宜。维修费用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否则不予核销。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报废。
第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设备管理员要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申请维修。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先按《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后,方可按本管理办法申请维修。
第九条仪器设备维修手续的办理
1、凡需要维修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员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按表格流程申请维修。
2、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使用部门及时提出便于资产管理处与厂方联系,及时保修。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贯彻“谁制造,谁维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与制造厂家联系,进行保修或维修。大型精密设备的维修,除了由使用单位送交《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外,还需经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认,设备修复后,也要经专家联合验收。
4、对仪器设备的维修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原价赔偿。
第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高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1年5月6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