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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9年采购工作执行及操作规范进行说明的通知

2019年07月01日 00:00

 

 

汽院资通〔2019〕3

关于对2019年采购工作执行及操作规范进行说明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程序,确保各类采购项目更加“合规、高效、有序”的开展,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汽院发〔2018〕68号)等相关制度及政策要求,特将本年度采购工作执行标准及操作规范做如下说明,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资产管理处(招标办) 

           2019年7月1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2019年采购工作

执行及操作规范

一、采购执行限额标准

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及工作实际,学校采购工作组织形式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两种,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执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学校集中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执行限额标准以下的,经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校内分散采购。

二、采购工作规程及相关要求

(一)采购立项与审批

1、所有采购工作必须在完成立项审批流程后方可启动实施,否则视为违规采购;

2、预算下达后、项目执行前,由项目申购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采购人”)填写采购立项审批材料(具体流程详见附图1),含“采购项目审批单”和“项目需求书”(详见附件1、2、3、4),采购立项审批单和项目需求书必须规范填写并签字盖章,否则将不予受理;

3、采购项目涉及购置固定资产的,应严格对照本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执行采购,未编入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4、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策要求进行采购立项,采购内容及需求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应合并立项并科学划分采购项目,禁止以任何理由及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5、采购立项申请材料原件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存档管理(各单位零星购置教学科研用消耗性材料及日常办公所需低值、易耗品的审批材料自行留存备查)。

(二)采购需求的制定

1、采购人应在部门预算批复之前确定合规、明确、完整的采购需求并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尽快启动项目采购活动;

2、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不明确或有需要的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多方征求相关行业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3、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4、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的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外);

5、对采购需求的语言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描述;

6、除批准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的项目外,采购人在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时不得指定货物品牌、型号,禁止照搬意向产品说明书或供应商所提供的技术参数编制有排他性、明显倾向性的采购需求。

(三)采购项目的执行

1、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及方式途径的选定以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审批意见为准;

2、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委托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执行采购;

3、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视具体情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集中采购或授权项目单位组织分散采购;

4、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省级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做到“应采尽采”“不编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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