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采购管理 >> 政策法规 >> 正文
采购管理
政策法规
工作流程
常用下载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财函〔2020〕38号

2020年12月21日 11:30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财函〔2020〕3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安排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积极稳妥,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6月1日起在省扶贫办、荆门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试点单位和地区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公开渠道为“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预算单位登录“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在“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发布”专栏填报公开内容。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三、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四、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应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购需求概况。具体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三)预算金额;

(四)预计采购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五、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六、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督促本地区预算单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加强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的检查。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

各地区、各部门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促进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不断完善。


上一条:关于转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3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汽院发〔201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