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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办法(试行)

2017年06月01日 16:12

 

 

汽院资2017〕1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选用工作,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备选代理机构的选用条件

(一)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其分网站《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进行网上登记;

(二)通过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网上公开征集,达到征集要求经校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同意。

二、代理机构选用原则

(一)代理机构备选库原则上每三年征集一次;

(二)代理机构参与征集活动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

(三)选用代理机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代理机构选用方法

(一)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从学校代理机构备选库货物服务类子库中选用,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由基建管理处从学校代理机构备选库工程类子库中选用。

(二)选用代理机构采取顺序选用和随机选用相结合的原则。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顺序选用的方法选用代理机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选用代理机构。

(三)随机选用由招投标办公室主持,采购承办单位抽取,分管业务的处领导监督。每次填写代理机构抽取记录,随项目资料保存。随机抽取连续委托同一代理机构不允许超过1次。如同一代理机构连续第二次被抽取,则抽取结果无效,重新抽取一个不同的代理机构。

(四)特殊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由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代理机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四、其他事项

(一)选用工作结束后,由招标向省财政厅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

(二)代理机构在合作期间,被上级有关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被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无正当理由放弃招标代理业务的,将取消其在学校代理政府采购的资格;

(三)国家或湖北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事项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代理机构抽取记录

编号:

抽签日期

年  月  日

抽签地点

招投标办公室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万元

协议代理机构

抽中代理机构

抽签人

见证人

上一条:汽院发〔2017〕115号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6]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