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防范办法》的通知
汽院实安委发〔2026〕1号
校属各单位: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防范办法》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
2026年4月16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防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秩序,依据国家及教育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第三条 实现实验室安全防范常态化、制度化,坚决防范爆炸、火灾、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化学伤害等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优先。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严格按照“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所辖实验室是做好本实验室安全防范、检查、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应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每个实验室房间应确定一名负责人或安全员,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巡查
第六条 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自查)和巡查制度,坚持“三级三查”制度。“三查”指一日三查,即实验室每日坚持在实验前、实验中、实验后进行安全自查;“三级”指实验室每日进行安全自查,学院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每两月不少于1次。所有实验室坚持月查和节假日前的安全大检查,以及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巡查;所有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日制度,做好安全自查记录和台账,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操作规范
第七条 相关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导师)要切实落实好对易燃、易爆、高压、有毒、有害、高温、高速等危险性实验项目实验前的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教育和实验过程的规范操作,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绝不开展超出认知或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的实验项目。
第八条 相关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导师)在实验前必须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安全准入考试)和安全操作培训;研究生导师应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指导内容,让安全教育入脑入心,确保安全教育、安全操作培训到位,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风险感知、风险防范、规范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告知学生消防器材、应急设施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第九条 相关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导师)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导师须与学生共同分析实验项目中潜在的安全风险,提前熟悉实验流程、风险点和应急处置方法,充分了解实验中的可能风险,制订相应的实验方案;严禁擅自开展高风险实验、违规更改实验方案。实验前做好常规安全自查,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具,开通必要的通风橱、换气扇等通风设施。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应急设施、个人防护品配置齐全、使用正常。
第十条 实验过程中,相关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导师)应对学生实验活动进行指导,加强巡查,必须全程在场,发现违章操作应及时纠正,对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要及时提醒每个学生。学生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不得随意改变既定的实验内容或实验步骤,严禁擅自更改实验参数、简化实验步骤、违规混合试剂、超负荷运行设备;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的实验。对于危险性实验,导师必须在旁进行指导,坚决杜绝盲目操作、冒险作业、违规操作、疏忽操作、仪器使用不规范等引发安全事故。原则上不得安排过夜实验,如确有需要,须报请所在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审批,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及时整理仪器设备、清理杂物,按要求整理好实验现场;实验剩余的药品、材料、废液等放到指定地点,凡属危险物品应按规定交回,专人收管,禁止将试剂带出实验室;最后离开实验室前,认真检查实验所用的水电、气源关闭情况,关闭门窗,并做好安全记录。严禁实验结束后设备空转、电源未断、试剂乱弃、门窗未锁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不得随意改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布局,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使用违规电器;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聚餐、停放电动车或充电、放置易燃物、违规实验操作、从事自习、实验室留宿等;严禁占用、阻挡、锁闭安全通道(出口);严禁破坏、遮挡、阻碍消防设施和安全设施。各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的设备、材料、物品、杂物的日常整理、整顿和清理,做到整齐有序,卫生整洁。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登记、废液处置及设备(项目)安全管理等环节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和相关流程,切实落实好管控类危化品的“四无一保”和“五双”制度,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学生不得单人从事易燃、易爆、高压、有毒、有害、高温、高速等危险性实验,严禁在无人值守的情况下进行实验。
第十四条 相关实验室按照“最小化原则”严控危化品的储存量和使用量,实验室内危化品总量不得超过50L或50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得超过25L或25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得大于5L或5Kg。所有化学品有序分类、分区、分柜规范存放,设置明显警示标识,配备专用储存柜和应急防护器材;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严禁混存混放、超量储存、违规存放。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不明废弃化学品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应严格分类收集,固定区域暂存危险废物,设置警戒线,张贴警示标识。所有废弃物、废液桶张贴规范的标签,废液桶放在防渗漏托盘上,化学废弃物相互接触有可能发生反应的经安全有效处理后分开存放,严禁与生活垃圾、化学品试剂混放。
第六章 高温、高压、高速等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高温加热设备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和杂物;使用时须有人值守,或至少15分钟观察巡视一次,或有实时监控措施;焊接切割作业须预留足够安全空间并清理周围易燃物;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电炉,严禁加热易燃易爆试剂及物品。高速机械电气设备须采取如防护罩(网、栏)、防护开关、自动急停开关、防护套筒、定置安全距离等安全防护措施;设备在运转时,严禁手动调整,禁止身体任一部位进入危险区域。
第十七条 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干燥、无腐蚀、远离热源、严禁烟火、避免暴晒、合理固定,减压阀、管路定期检查;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确难达到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同气瓶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放,严禁将助燃气瓶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气体钢瓶尽量置于室外,实验室内放置应使用排风且带监测报警装置的气瓶柜;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其中: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有毒、易燃或助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
第七章 改建扩建与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到房屋结构改动、承重情况、水电气改动、用电动火、消防设施等建设或改动内容的,由项目学院报建管、保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启动建设。电气线路的安装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时,应经有关部门审核,看其是否超出用电负荷容量。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方在防爆防火、用电动火、焊接气割作业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违法施工、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消火栓、通风管道、水电线路等,确保项目建设过程安全、规范,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若发生突发事件应保持镇定,及时联系负责导师和实验室负责人;若发生安全事故,所在学院和实验室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合理措施,迅速上报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发生二次伤害,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定期进行灭火、逃生、危化品等安全应急演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