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验室安全 >> 政策法规 >> 正文
实验室安全
政策法规
工作流程
常用下载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27日 14: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所属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及依托实验室开展的实验项目。

第三条 凡新设、撤销或调整功能的实验室,凡新增、取消或调整内容的实验项目均应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所有在用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均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条 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实验室和实验项目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安全环境、预防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评价与论证的过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安委会负责指导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对学校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执行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相关任课教师、指导教师、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课题)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等对其归口管理的教学、科研、创新实验等业务涉及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须对二级单位提出相应工作要求;对未开展或未通过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的,不得同意开课、开题、开建、开展研究、开展立项、开展竞赛等。校园与建设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分别对归口管理的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中的装修改造中涉及房屋结构改动、承重情况、水电气改动、用电动火、消防设施等建设或改动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类别、性质及安全风险等级。

(一)所涉危险源种类、数量、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三)防护用品配备、安全保障及防范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及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的分类、主要风险

第九条 依据实验室及实验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特性,从安全角度可将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分为化学类、机械/材料/汽车类、电子电气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一)化学类。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使用或存储的易燃、易爆、有毒、易制毒、易制爆、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主要预防:(1)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出现的违规操作、防护缺失、泄露等引起的爆炸、火灾、中毒、窒息、烧伤、腐蚀等;(2)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引起的毒害、丢失、制毒、制爆等;

(二)机械/材料/汽车类。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高速设备、机械传动、高温加热设备、高压设备、焊接设备、切割设备、激光设备、易燃油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机械伤害等。主要预防:(1)高速设备、切割设备、机械传动设备等出现违规操作、防护缺失等引起的工具工件或刀具飞出伤害、切削或铁屑伤害、手或身体被局部卷入、绞伤、夹伤、割伤、缠压、砸伤、划伤等机械伤害;(2)高温加热设备、高压设备、焊接设备、切割设备、激光设备、易燃油品等引起的烫伤、烧伤、灼伤、窒息、火灾、爆炸等;

(三)电子电气类。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高电压、大电流、大功率充放电设备(电池)、高温加热设备、焊接设备等引起的电气伤害、机械伤害、火灾或爆炸等。主要预防:(1)人员触到裸露的线路、开关、违规操作或高电压等引起的触电等电气伤害;高速电气设备等引起的机械伤害。(2)线路过载或老化短路起火,电烙铁或加热器等遇易燃物燃烧,电池充放电起火等引起的火灾、爆炸。

(四)特种设备类。涉及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含高压气瓶)的实验场所。主要预防:(1)起重机械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引起的机械伤害;(2)高压气瓶遇热、泄露、碰撞、超压、违规操作等引起的爆炸、火灾、气体外泄等危险。

(五)其它实验室。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均归属为其他类。主要危险源为用电和消防安全风险。主要预防:(1)线路过载/短路/老化,违规吸烟、违规使用明火、违规放置易燃物、违规使用电器等引起的火灾等;(2)人员触到裸露的电线、开关或违规操作等引起的触电。

第五章 主要危险源和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条 依据实验室、实验项目的危险源及操作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等4个等级。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和安全风险分级划分如下:

一级(高危险等级)

a.易制毒化学品;

b.易制爆化学品;

c.剧毒化学品(含剧毒气体);

d.其他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等物质);

e.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f.存放危化品库房、暂存危化品废弃物库房。

(二)二级(较高危险等级)

a.其他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b.气体钢瓶或高压容器(>1.6MPa);

c.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工具);

d.马弗炉、电阻炉、坩埚炉、中频熔化炉、真空炉等大功率高温加热设备;

e.大型激光加工设备;

f.单梁或双梁桥式起重机、旋臂或臂架起重机、手动或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

(三)三级(中危险等级)

a.带防护罩的高速设备(电气设备)、压力机械;

b.焊接、切割等高温火花飞溅的焊接设备、切割设备;

c.烘箱、小型热处理炉、电热套、电热板、电炉、热浴锅、水浴锅、电热枪、电烙铁、电磁炉、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

d.低压容器(≤1.6MPa);

e.超低温设备(含低温存储罐);

f.充放电设备(含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实验电池充电);

g.高电压或大电流设备;

h.强磁设备;

I.大型仪器设备;

J.中大功率不间断电源、冰箱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

K.工具类(如手电钻、角磨机、小型台钻、小型砂轮机、小型搅拌机、小型切割机、钢锯、锉刀、榔头、美工刀等)。

(四)四级(一般危险等级)

未列入以上3类危险等级的危险源,如一般电子类设备、仪器仪表类设备、计算机机房、语音室等。

第六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时点安排

(一)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报告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依托实验室开展的创新竞赛、创新实验等项目等应在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教师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四)实验室改建、扩建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装修改造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改造安全风险评估表,所在单位组织开展实验室改造安全风险评估。

(二)项目装修改造方案中涉及到房屋结构改动、承重情况、水电气改动、用电动火、消防设施等建设或改动内容的,由项目学院将风险评估表报送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三)对项目属于高危险等级(一级风险)或有重大风险的建设项目,项目学院须报业务归口部门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核。

(四)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所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一)指导教师/任课教师或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表,所在单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二)对项目属于高危险等级(一级风险)或有重大风险的实验项目,项目学院须报业务归口部门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相关教学科研等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切实把控好安全风险源头。对不评、漏评或不及时报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材料的,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结果使用

第十五条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方可进行改建、改建、装修改造或开展实验。

第十六条 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方案或工艺流程如有重大调整或原先评估时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设计实验时,在能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危化品的使用,或用危险性较低的代替危险性较高的化学品,以降低安全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乃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办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