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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有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2025年05月30日 10:33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有资产交接管理办法(试行)

汽院国资委发〔202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因人员变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交接的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学校,已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国有资产及其相关附属物与资料,主要包括:

(一)所有权属于学校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

(二)所有权属于学校的软件、数据等不具有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

(三)各类仪器设备和软件的零部件、使用密码、技术资料等国有资产的附属物和资料,以及箱、柜、门的钥匙等。

(四)本单位国有资产台账、日常使用及维修维护记录等其他应予交接的资料。

(五)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其它资产。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交接:

(一)人员岗位变动:因退休、调离、解聘、出国、病休、辞职、校内工作岗位变动(包括单位负责人变动、资产管理员变动、资产使用人员变动)时,需要按程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如有外出挂职、学习等长时间离岗情形的,由所在单位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交接。

(二)机构设置调整:学校处(科)级单位或内设业务部门撤销、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的,需要对其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盘点和交接,重新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和资产存放地点。

(三)场所变动: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重新调整有关单位的场所,或各单位因各种原因将占有、使用的公房资产交回学校时,对留给新驻单位继续使用的公用房、设备、家具等国有资产,需要按程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四)其他应当进行国有资产交接的情形。

第四条资产使用单位为资产交接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组织部、人事处、公用房归口管理部门在干部任免、机构调整、人员变动、公用房调整等工作中应将资产交接工作做为前置条件予以明确;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资产交接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做好跟踪指导。

第五条国有资产交接过程中,本单位能够使用的,应当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优先在本单位内部调配使用,不得随意报废或“弃旧购新”,对于交接过程中待盘活资产应及时报告,由国资处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章 人员岗位变动的国有资产交接

第六条人员岗位变动的国有资产交接工作应统一遵循“先交接、后到岗(离岗)”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账实相符,防止出现国有资产管理缺位造成损失。

第七条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名下非涉密计算机可随人员变动,其它资产原则上应留在校内原工作岗位。确需随人员变动到校内新单位岗位的,应征得原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应在接到岗位变动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包括资产盘点核实、实物交接和资产系统调拨。

(一)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资产交接:

1.岗位变动人员对本人使用的资产进行盘点,整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资产交接清单》,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资产交接汇总表》。

2.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交接清单和汇总表,并对照检查实物资产的完好情况。

3.有明确接收人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主持交接工作,监交人(由纪检委员或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监督交接;暂时不能明确接收人员的,由资产管理员接收。

(二)当单位资产管理员变动时,按以下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1.资产管理员在岗位变动前要对本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账、物、卡逐一核实盘点,并编制国有资产交接清单,确保账实相符。

2.资产管理员整理资产交接清单,填写资产交接汇总表,在完成资产交接的同时应同时完成资产管理工作交接,交接工作由单位负责人主持,监交人监督交接并签字。

3.交接完成后,单位应及时到国资处办理资产管理员变更手续。

(三)当单位负责人变动时,须对原单位全部资产(含个人名下资产)办理交接,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单位负责人岗位变动时,由其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将本单位使用或保管的各类国有资产核实盘点,填写资产交接汇总表、整理单位负责人名下资产交接清单送其补充核实。

2.原、现任单位负责人在完成资产交接的同时应同时完成资产管理工作交接,交接工作由原单位负责人主持,监交人监督交接并签字。

3.交接完成后,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到国资处办理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四)资产系统调拨。资产实物交接的同时,变动人员本人或资产管理员应根据资产交接要求,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信息变更和资产调拨,资产留在原单位的,通过本部门资产调拨变更资产信息(使用人、使用单位、存放地点);资产离开原单位的,通过跨部门资产调拨变更资产信息。已签章的交接资料扫描件通过附件上传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第九条退休人员、离岗(含调出学校、解聘、辞职等)人员,应在本人退休或离岗前1个月内将保管或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以资产管理员提供的清单为准)按照账、物、卡逐一对应,交接给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经资产管理员核实确认,完成资产交接手续。未完成资产交接手续的,人事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因病休养半年以上、在岗去世人员的资产交接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办理,在1个月内完成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机构设置调整的国有资产交接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调整时,国有资产交接按照“先盘点、再交接”的程序进行,盘点情况及实物交接应由机构调整前后的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共同核实确认,完成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机构撤销、合并时资产交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账实核对。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接到学校撤销或合并决定后,应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逐一核查。账实核对准确后,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资产交接汇总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资产交接明细表》。

(二)资产账户处理。学校作出撤销或合并决定后,国资处根据机构设置调整情况和单位申请变更资产账户。

(三)实物交接和资产系统调拨。原单位根据资产调整情况对拟撤销单位账户名下资产全部进行实物交接、系统信息变更后,国资处对撤销单位资产账户予以停用。

第十三条单位分立时资产交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立新单位资产账户。国资处根据学校分立决定和新立单位申请建立资产账户。

(二)划分资产。由原单位负责制定资产调整方案,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资产交接汇总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资产交接明细表》,经原单位和新成立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监交人共同签章确认,进行实物交接,已签章的交接资料扫描件通过附件上传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三)资产系统调拨。原单位和新成立单位根据资产调整方案,进行资产系统调拨,完成交接。

第十四条单位内设机构整建制撤销或者划出,资产交接参照单位撤销、分立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在资产交接手续未正式办结前,原资产管理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调配或处置资产。

第十六条学校作出机构设置调整决定后,在国有资产交接工作完成前,国资处暂停原单位账户国有资产业务办理。

第十七条相关单位应在机构设置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工作。

第四章 办公场所变动的国有资产交接

第十八条单位接到办公场所变动或搬迁通知后,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逐一核查。账实核对准确后,制定相应资产搬迁方案,交国资处备案。

第十九条办公场所调整后,原单位对办公场所内留给新驻单位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填写资产交接汇总表和交接清单,原单位和新驻单位双方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共同核实确认后,进行系统调拨和备案,完成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原单位可继续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完成搬迁,并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资产信息(使用人、存放地点等)。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在办公场所变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资产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移交单位交回占有使用公房时,应当确保房屋内干净、整洁和安全、完整。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交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及资产使用人是国有资产交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切实组织好国有资产交接工作,在出现应当进行资产交接情形时主动对接国资处,督促本单位相关人员按照本办法及时、完整交接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在国有资产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对交接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资产的原保管人对自己使用或保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时,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与移交人、接收人共同核对交接的国有资产,确保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与实际情况相符。国有资产交接变更完毕后,应及时申请打印和替换资产标签,确保本单位资产信息准确且与实物一一对应。

第二十六条因人员岗位变动进行国有资产交接时,应将本人所使用或管理的公用房一并交接,所在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到位。因机构设置调整、办公场所变动等情形进行国有资产交接时,公用房的变动与交接以学校规划意见为准,国资处和公用房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国资处负责资产交接的跟踪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交接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完成。对人员岗位变动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交接、拒绝交接的个人,学校将暂缓办理离校等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在国有资产交接过程中,对损坏国有资产、销毁资料,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的,学校责令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将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审计处应将国有资产交接工作纳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三十二条对资产交接过程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下一条: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