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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接受捐赠物品管理细则(试行)》[汽院发(2016)87号]

2016年06月20日 11:21

 

 

 

汽院发〔2016〕87号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接受捐赠物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接受捐赠物品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6年6月15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接受捐赠物品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接受的捐赠物品管理,根据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汽院发〔2015〕81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接受的捐赠物品是指学校外部单位或个人捐赠给学校的实物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及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等。

第三条 捐赠物品到校后,接受捐赠单位应在30日内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捐赠物品登记表》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捐赠协议由接受捐赠单位负责归档,同时交资产管理处一份备案。资产管理处根据捐赠物品类别协调受赠单位与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建账、验收手续。

第四条 捐赠物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受赠单位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办理验收手续。捐赠物品为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由受赠单位办理物品出入库手续,并建立台账。

第五条 捐赠物品验收合格后,财务处根据发票、捐赠协议等有关凭据开具正式收据。捐赠方未提供相关凭据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估值。没有相关凭据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

 

上一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汽院发(201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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