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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院发〔2015〕80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9月18日 14:47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文件

 

 

 

 

 

 

 

 

 

 

 

 


 

汽院发〔201580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5623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以及在不变更资产产权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学校固定资产产权注销、转让的具体形式有报废(包括房屋拆除)、报损、置换、捐赠和对外出售。

第二章处置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资产处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办),负责资产处置相关工作。资产处置办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审核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相关制度。

()审核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方案。

()审核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第七条 资产处置办主要职责

()起草固定资产处置相关制度。

()贯彻落实固定资产处置相关政策。

()向教育厅申报相关固定资产处置手续。

()组织和实施固定资产处置相关事宜。

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分类

第八条 调剂。是指在不改变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九条 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学校资产所有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条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报废。是指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对外调剂、置换、捐赠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处置办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资产处置办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校内调剂

()学校资产在校内各单位之间的调剂,使用单位闲置资产如有接收单位需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报资产处置办审批。

()使用单位闲置资产无接收单位,使用单位需提出申请报资产处置办,资产处置办根据资产有效使用、校内机构变动以及特殊的需求等情况进行调配和处理。

第十六条 报废、报损(已鉴定按报废执行的)

使用单位需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单》报资产处置办。

()设备报废需由资产处置办组织3名专家对其进行技术鉴定,由资产处置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房屋及构筑物、车辆报废由资产处置办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鉴定,由资产处置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资产处理

资产处理是指对经审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公开出售等处置,其中:

()审批权限

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报批。

1.设备处理。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设备处理,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原值50万元以下的设备处理,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审定,并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2.房屋及构筑物处理。由基建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提供相关资料,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3.车辆处理。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办理车管所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资产评估

对固定资产进行公开处理时,需对待处理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出售底价。

1.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处置时,根据设备复杂性可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经济鉴证意见。未聘请中介机构评估的由资产处置办组织相关专家和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进行审核评估(鉴定),并出具资产处置鉴定意见。

2.原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可由资产处置办组织相关专家和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进行审核评估(鉴定),并出具资产处置鉴定意见。

3.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处理

固定资产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应通过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汽院院发〔201148)同时废止。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5年6月23印发

 

上一条:汽院发〔2015〕83号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