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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汽院发(2017)63号

2017年04月28日 16:32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汽院发〔201763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依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四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条 利用学校资产做横向课题研究的,应纳入二级学院管理,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利用学校资产开展社会服务的,需经资产管理处审批报财务处备案。产生的收益,按收支二条线管理。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可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一)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1.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2.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3.与学校教学、科研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学校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1.购买股票、期货;

2.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3.境外投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四)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1.事业基金;

2.闲置实物资产;

3.无形资产。

(五)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1.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2.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3.省教育厅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六)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资产管理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办资料,向省教育厅提出对外投资申请。

2.资产管理处依据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和账务处理等相关事宜。

(七)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因资产不可分割,评估价值超过注册资本意向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购;或者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合作方应当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

(八)申报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

4.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5.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本单位决定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7.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8.本单位事业法人证书、财政厅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9.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10、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资产管理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十)学校对外投资的经济实体,使用本单位占有的房地产资产,且不作为对该经济实体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资产租赁审批手续。

第八条 资产处依据本办法规定,可以将占有的资产对外出租,事项如下:

(一)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1.正常需用的资产;

2.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3.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4.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5.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6.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二)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选择承租人。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

(三)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2.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3.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期限;

6.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四)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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